广州汇邦化工有限公司旧厂房“工改工”类微改造项目分地块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审核,本用地程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条件按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5〕7562号文的控制要求执行,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按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5〕7562号文的控制要求执行。本证依据《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花都区广州汇邦化工有限公司旧厂房“工改工”类微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花更新复〔2023〕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汇邦化工有限公司旧厂房“工改工”类微改造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征收手续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5〕5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50》等核发。
广州汇邦化工有限公司旧厂房“工改工”类微改造项目分地块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49)
广州市花都区东风大道以西、兴华路以北
地表总面积:壹仟肆佰陆拾肆平方米(其中净用地面积1464.00平方米。)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条件按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5〕7562号文的控制要求执行,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按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5〕7562号文的控制要求执行。本证依据《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花都区广州汇邦化工有限公司旧厂房“工改工”类微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花更新复〔2023〕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汇邦化工有限公司旧厂房“工改工”类微改造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征收手续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5〕5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50》等核发。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准予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而占用土地的,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遵守事项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穗规划资源地证〔2025〕607号
4401142025YG0106516
广州汇邦化工有限公司旧厂房“工改工”类微改造项目分地块一
广州汇邦化工有限公司旧厂房“工改工”类微改造项目分地块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49)
广州市花都区东风大道以西、兴华路以北
广州市花都区东风大道以西、兴华路以北
地表总面积:壹仟肆佰陆拾肆平方米(其中净用地面积1464.00平方米。)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条件按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5〕7562号文的控制要求执行,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按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5〕7562号文的控制要求执行。
本证依据《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花都区广州汇邦化工有限公司旧厂房“工改工”类微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花更新复〔2023〕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汇邦化工有限公司旧厂房“工改工”类微改造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征收手续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5〕5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50》等核发。
主办单位: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技术支持:广州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自动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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