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 综合税缴纳
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税额,下同)未达2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4%;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6%;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7.9%;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8%。
二、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5%;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8%;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13.7%;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1%;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2.9%;
四、个人转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0%;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2%;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7.7%;
2017年7月,区地税局在收到荔城街来穗中心发出的未缴出租屋综合税告知函后,对荔城街富鹏区城丰路一出租屋主刘某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屋主刘某仍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出租屋综合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地税部门对出租屋主刘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黎某将位于新塘镇瑶田村新围工业路12号的出租屋租给某公司,因出租屋主黎某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区地税局新塘分局于2017年9月19日对黎某进行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和报送纳税信息,地税部门对出租屋主黎某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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