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广州旧厂房更新实施办法
头部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旧厂房更新改造工作,完善城市功能、优 化产业结构、 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市有机更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 城市更新办法》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辖区内 2007 年 6 月 30 日前建成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退二”企 业用地及低 效利用的旧厂房、旧仓储、旧站场、旧市场等(以下统称旧厂房)建 设用地,符合以下条件 的可列入改造范囲:
(一) 经划拨、出让等方式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符合登记确权 条件(含 1987 年 1 月 1 日前已使用)的历史国有土地;
(二) 已取得合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旧厂房用地; (三) 按照省“三旧”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原集体旧厂房用地。 2007 年 6 月 30 日后建成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旧厂房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2007 年 6 月 30 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旧厂房,其用地未按照土地划拨 决定书或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建设的,不适用本办法。
2009 年 12 月前已列入我市“退二进三”目录并已签订补偿协议取得部分或 全部补偿 款的旧厂房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旧厂房更新改造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科学规划、连片 改造、配套 优先、集约节约”的原则,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提高土地高效利用为
目的,充分调动土地权属人的积极性,鼓励金融、总部经济、 文化体育等现代产业发展,推 动制造业高端化发展,增加生态用地和公共配套设 施用地,优化城乡环境。
第四条 旧厂房更新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城乡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旧厂房更新改造项目应当符合片区罠划方案确定的发展定位、更新策略和产 业导向, 纳入年度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有序、稳步推进。
第五条 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负责审议旧厂房更新改造更大政策措施,审定 城市更新规 划、计划和城市更新资金使用安排,审定旧厂房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 案。
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研究足草旧厂房更新改造政策,组织编制年度旧厂房更 新改造项 目计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旧厂房更新改造项目方案审核、用地 整合及批后监管。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旧厂房更新改造的具体实施。 土地储备等机构依照职责协助做好旧厂房更新改造相关工作。 各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据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的决罠办 理旧厂房更 新改造项目的行政审批。 第六条 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汇总市本级投资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基本情况, 报市发展 改革部门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下达市本级政府旧厂房更新改 造项目投资计划。 市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政府主导项目的土地征收、收购与整 理,并依 法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按照旧厂房土地处置方式划分,旧厂房改造方式分为政府收储、自 行改造以及 政府收储和自行改造结合三种。
第八条 国有土地上的旧厂房改为保障性住房外的居住用地的,由土地储备 机构收购, 政府组织公开出让。除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外,用地规划容积率 在 2.0 以内的,按照土 地公开出让成交价款的 40%计算补偿款,超出 2. 0 部分 不再计算补偿款;花都区、从化区、 增城区的用地规划容积率(毛容枳率,下同) 在 2.0 以内的,按照土地公开出让成交价款的 50%计算补偿款,超出 2.0 部分 不再计算补偿款。土地出让成交后因规划调整使土地价款发 生增减的,收益补偿 不再调整。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为居住用地方式的,由企业自行搬迁 整理土地, 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整理、修复费用不再另行补偿。
权属人交地后,土地出让部门应当在 1 年内组织出让。未能在 1 年内实施出 让的,土 地储备机构应先行向权属人狡新规划用途基准地价的 40%预支补偿款, 在补偿土地收益时 予以抵扣。权属人逾期未交地的,每年按补偿款的 10%扣减 补偿款。
第九条 国有旧厂房改造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 业应当将地 块交由政府收储,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位于旧城区、重点功能区的核心发展区、重点生态敏感地区以及“珠 江黃金岸 线”等重要珠江景观控制区范围内;
(二)位于地铁、城际铁路站点周边 800 米范围内; (三)其他市政府明确规定纳入储备的。 在本条头部款规定的收储范團外,旧厂房权属人可以按要求申请自行改造或 者交由政 府收储。自行改造用地按照规划新用途的基准地价,扣减已墩纳的原用 途土地出让金的未使 用年限部分后补交土地出让金。自行改造用地应按照用地比 例由旧厂房权属人无偿配建公建 配套设施。政府收储部分用地,按本办法第八条 的规定取得补偿。
在本条头部款规宅的收储范围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也可申请部分 用地用于 自行改造:
(-)权属用地(包括一个权属人拥有多宗地块的)面积超过 3 公顷且改造 后用于建 设总部经济、文化体育产业、科技研发、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的,原 业主可申请将不超过 50%的规划经营性用地用于自行改造,其余用地应当纳入 土地储备。自行改造部分的用地按 照规划新用途的基准地价,扣减已缴纳的原用 途土地出让金的未使用年限部分后补交土地出 让金。自行改造用地应当按照用地 比例无偿配建公建配套设施;纳入土地储备的部分按本办 法第八条取得补偿款。
(二)权橋用地(包括一个权属人拥有多宗地块的)面积不足 3 公顷(含 3 公顷), 但旧厂房业主同意将权属用地上控制性评细规划总建筑面积的 30%无 偿移交政府统筹安排 的,原业主可申请自行改造。经批准自行改造部分的建筑而 积,按照规划新用途的基准地价, 扣减已缴纳的原用途土地出让金的未使用年限 部分后补交土地岀让金。无偿移交政府部分的 建筑面积无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由 于特殊情形无法移交政府的建筑面积可按等值原则折抵货 币返还政府。
第十条国有土地上旧厂房采取不改变用地性质升级改造(含建设科技企业 孵化器)方 式改造的,可由权属人自行改造。按规划提高容积率自行建设多层工 业厂房的,可不增收工 业厂房土地出让金;用于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照《广 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 的若干政罠意见》(粤府〔2015〕1 号)及我市 有关科技孵化器建设等有关规定执行。若其 配套的办公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 积超过总用地面积 7%或建筑而积趨过总建筑面积 14% 的,应当按规定繳纳土地 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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