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永优良品实业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厂房A、B、C、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广州市永优良品实业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厂房A、B、C、D)
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永丰路99号
厂房(自编厂房A)1幢,地上1层:17308.5平方米;厂房(自编厂房B)1幢,地上6层:4305.26平方米;厂房(自编厂房C)1幢,地上6层:3703.5平方米;厂房(自编厂房D)1幢,地上1层:186平方米。
一、附图:总平面图、立面图1份。二、附件:1. 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1份; 2.《建设工程审核书》1份;3.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2、在申请施工许可时需向建设部门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遵守事项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穗规划资源建证〔2025〕4552号
4401172025GG0136536
广州市永优良品实业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厂房A、B、C、D)
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永丰路99号
厂房(自编厂房A)1幢,地上1层:17308.5平方米;厂房(自编厂房B)1幢,地上6层:4305.26平方米;厂房(自编厂房C)1幢,地上6层:3703.5平方米;厂房(自编厂房D)1幢,地上1层:186平方米。
一、附图:总平面图、立面图1份。二、附件:1. 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1份; 2.《建设工程审核书》1份;3.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2、在申请施工许可时需向建设部门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主办单位: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技术支持:广州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自动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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