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数字报-通告
芳村区芳村大道路104号之五401房(现房屋地址:荔湾区芳村大道东144号401房)(测量1206图7幅21地号)在聚龙湾片区项目启动区范围内。现通过多次上门、联系该址房屋其他产权人亦未能寻获该址房屋产权人李伟强(占1/6份额)的联系方式,请房屋产权人李伟强(占1/6份额)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携带有效的权属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110号聚龙湾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现场办公室协商上述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如超过上述期限不办理,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征收。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由房屋所有权人或相关权利人负责。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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