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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智贤与广州骏达汽车企业集团、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广州康复之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谢智贤与广州骏达汽车企业集团、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广州康复之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谢智贤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19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7月6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55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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