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广东省委、省政府对珠三角和粤东西北地区实行差别化政策,强化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差别化管理,对粤东西北地区建设用地规模予以倾斜。
汕尾市用地容积率只设低限,不设上限;商务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4.0,工业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物流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0。
工业用地出让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汕尾市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蕞低价标准按程序确定。(市区、红海湾开发区基准地价为252元平方米,海丰县、陆丰市、华侨管理区基准地价为168元平方米,陆河县基准地价为120元平方米)。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企业、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尤其是对地方经济发展带动力特大的项目,还可按“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土地出让优惠政策。
已设立广东粤科汕尾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重点投资汕尾地区科技创新领域内的优质企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特别是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初创型企业以及“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四新企业。
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采取财政资金“贷转补”,实行“设定具体目标、合同管理、先委托商业银行给予专项资金信贷支持、绩效考核后再全部或部分转作补助”的财政投入方式。“贷转补”主要是把以前“事后奖补”的资金提前借一部分给企业,待项目完成之后再把其余的部分补助给企业。
对国家、省高新技术项目及高新技术产品,投产3年内除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外,另由当地受益财政补贴其上缴增值税本级留成部分的50%。
重点园区工业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后,继续增资扩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形成企业增值税超过上年部分,其本级留成部分3年内继续按50%予以补贴。
对新办的生产性项目,年税收上缴本级财政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在投产3年内,每年按当年上缴本级财政税收总额的10%奖励给企业作为创新发展资金。
对入园企业减免本级政府有权减免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期限为5年。
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园区等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重点引进一批与现代产业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新、尖、缺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汕尾市创新创业,成立资金额2亿元的“汕尾市红海扬帆人才专项资金”,用于引进高层次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硕士博士毕业生、名师名医等的奖励和补贴。并成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为高层次人才引进、就业、入户、子女入学、住房申请等进行“一站式”服务和“一门式”办理,提高人才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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