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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鼓励招商单位引资奖励办法》(穗开管办〔2017〕34号)

admin4个月前 (09-27)广州产业信息14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鼓励招商单位引资奖励办法

  头部条  为完善招商引资机制,拓宽招商引资渠道,进一步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我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具有一定招商引资业绩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区投资促进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统筹、指导和管理招商单位。

  第四条  企业或机构若要成为享受我区招商引资奖励资格的招商单位,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我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

  (三)依法登记主营业务为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信息咨询、企业管理服务等;

  (四)在我区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及办公设施;

  (五)有5名以上专门从事招商的工作人员,熟悉国际惯例和我国经济法律法规及我区区情区貌,其中3名以上具备熟练的外语水平;

  (六)具有一定招商引资业绩,近三年为我区成功引进一个以上鼓励发展的优质产业项目。

  第五条  招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动了解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及政策导向,积极向我区反馈各地招商工作动态,及时提供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渠道,掌握我区区情区貌,对外宣传我区的投资环境,扩大我区的对外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受委托承担筹备我区招商说明会及招商项目发布会等项目推介活动;

  (四)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引进、筹建和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协助项目办理用地、筹建、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五)及时向我区反馈招商工作的情况,所引进项目的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提供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配合我区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评审,配合核实项目关联公司和相互投资情况。项目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经营范围、产能、营收、税收、技术、能耗等关键要素,以及投资、选址、用地等条件和对项目的监管要求等;

  (七)配合我区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评估工作。项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引进时的承诺如期建成投产或投入运营,有无逾期动工或建成后闲置、擅自改变用途或转租,及是否达到承诺的营业收入、税收等。

  第六条  招商单位资格申请由区投资促进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区投资促进部门负责制订招商单位资格审批流程。

  招商单位资格经批准后,有效期5年,期满后按本办法重新申请。

  第七条  取得项目授权委托书的招商单位为项目引进适格主体。

  内资项目在企业名称预核准之前,外资项目在外资审批(或备案)及企业名称预核准之前,招商单位应当持项目授权委托书或项目基本情况材料向区投资促进部门报告;企业名称预核准之后,若项目名称有变动则持相关材料补报告。未按时报告的不予认可为该项目引进适格主体,不予发放招商奖励金。

  若同一项目同时委托多家招商单位的,原则上以先行报告的为引进适格主体;特殊情形的,相关招商单位应当自行协商奖励金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当在上述规定时限一并报告,否则该项目奖励金不予发放。

  第八条  招商单位应当及时督促并协助将引进项目的营业收入、税收等数据向区统计、税务等部门申报入统,以便相关部门及时将项目的经济数据纳入我区统计指标。

  招商单位应当及时督促并协助外资项目将实缴外资向区统计部门申报入统,因申报超时、验资过期或其他原因无法纳入外资指标统计的,则一律不计入我区招商引资业绩考核,不纳入招商引资奖励,已获得的奖励相应扣减。

  第九条  招商单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投资促进部门报区政府、管委会取消其资格:

  (一)招商单位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基本条件的;

  (二)招商单位连续两年为我区引进的项目注册资本年度累计均少于3000万元(外币折合人民币的汇率,按企业取得新设营业执照或增资营业执照之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计算);

  (三)引进项目属于恶意包装项目产生不良后果,承诺投资规模、效益与事实严重不符,刻意闲置、炒作用地,环保、安全存在重大问题等;

  (四)招商单位一年内引进项目有两个及以上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或招商单位自身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

  (五)招商单位拒不履行职责或遭到客户严厉投诉,情节恶劣产生不良影响的。

  招商单位如属上述第(一)、(二)情形被取消资格的,在具备资格期间引进项目的招商奖励,仍可领取;如属上述(三)、(四)、(五)情形被取消资格的,则不予发放剩余奖励金,且我区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相关奖励金。

  第十条  引进项目在我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且外资项目在我区办理外资设立、变更审批(或备案),纳入我区统计口径的,视项目实际投资和生产经营情况给予招商单位相应奖励。本办法给予招商奖励的项目范围不包括主营业务为房地产的项目。

  签署投资协议的项目应当按协议约定的时限投产或投入运营,逾期不给予招商奖励(若非项目方原因导致延期的,时间相应顺延);未签署投资协议的项目应当在注册后5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

  第十一条  对内资项目按以下规定给予招商奖励:

  (一)用地项目的注册资本应当在3000万元以上,按以下标准分三次给予奖励:

  1.项目取得用地(以取得国土使用权证为准),一次性给予招商单位10万元招商奖励;

  2.项目投产(或投入运营)且正常纳税,一次性给予招商单位20万元招商奖励;

  3.项目投产(或投入运营)后实现投资协议所约定的年度营业收入或年度经济贡献,再按照项目首次达标年对我区经济发展贡献的30%对应给予一次性招商奖励。

  (二)非用地项目注册资本应当在1000万元以上,按以下标准分两次给予奖励:

  1.项目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后,一次性给予招商单位30万元招商奖励;

  2.签署投资协议的项目实现投资协议所约定的年度营业收入或年度经济贡献;未签署投资协议的项目,制造业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商贸业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或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达到0.5亿元以上,或项目的年度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再按照项目首次达标年对我区经济发展贡献的30%对应给予一次性招商奖励。

  (三)同一内资项目对应的招商奖励金累计以500万元封顶。

  第十二条  对外资项目按以下规定给予招商奖励:

  (一)用地项目注册资本认缴外资额应当在500万美元以上,按以下标准分三次给予奖励:

  1.项目取得用地(以取得国土使用权证为准)且注册资本外资额完成实缴20%以上,以注册资本认缴外资额为基数,按照注册资本认缴外资额20%乘以1.7%计算给予一次性招商奖励(公式:奖励金=注册资本认缴外资额×20%×1.7%,奖励金以人民币为本位币,其他币种以受理奖励金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下同);

  2.项目投产(或投入运营)且正常纳税,且注册资本外资额累计完成实缴70%以上,以注册资本认缴外资额为基数,按照注册资本认缴外资额50%乘以1.7%计算给予一次性招商奖励(公式:奖励金=注册资本认缴外资额×50%×1.7%);

  3.项目投产(或投入运营)后实现投资协议所约定的年度营业收入或年度经济贡献,再按照项目首次达标年对我区经济发展贡献的30%对应给予一次性招商奖励。

  (二)非用地项目注册资本认缴外资额应当在100万美元以上,按以下标准分三次给予奖励:

  1.注册资本外资额完成实缴20%以上后,以注册资本认缴外资额为基数,按照注册资本认缴外资额20%乘以1.7%计算给予一次性招商奖励(公式:奖励金=注册资本认缴外资额×20%×1.7%)。

  2.项目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且注册资本外资额累计完成实缴70%以上后,以注册资本认缴外资额为基数,按照注册资本认缴外资额50%乘以1.7%计算给予一次性招商奖励(公式:奖励金=注册资本认缴外资额×50%×1.7%)。

  3.签署投资协议的项目实现投资协议所约定的年度营业收入或年度经济贡献;未签署投资协议的项目,制造业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商贸业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或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达到0.5亿元以上,或项目的年度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再按照项目首次达标年对我区经济发展贡献的30%对应给予一次性招商奖励。

  (三)以注册资本认缴外资额为基数计算的奖励金累计以300万元封顶。同一外资项目对应的招商奖励金累计以1000万元封顶。

  中外合资项目注册资本外资占比25%以上的,按本条规定给予招商奖励;占比25%以下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内资项目的规定给予招商奖励。

  第十三条  对引进特别突出项目的,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外,另按以下标准给予招商奖励:

  (一)本办法实施后新注册的项目,若满足我区《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4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5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6号)等政策获得“项目落户奖”并实现投资协议(或承诺)约定,或项目在注册前一年度其主要投资方(控股股东,下同)入选世界500强、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并实现投资协议(或承诺)约定,另一次性给予招商单位50万元奖励。

  (二)本办法实施后新注册的项目,注册后5年内某个完整年度对我区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另一次性给予招商单位50万元奖励。

  (三)本办法实施后在“IAB”(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制药)产业领域新引进符合奖励条件的重大项目,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奖励标准基础上,给予招商单位奖励金上浮30%。

  (四)若项目同时符合本条上述条件,招商单位可同时享受奖励。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从区外迁入的项目,以迁入后在我区注册资本净增量(外资需扣除区外统计部分)以及在我区净增营业收入、净增经济发展贡献(扣除我区划转给原迁出区的基数)为奖励基数,参照本办法相应奖励条款给予招商奖励。净增注册资本、净增营业收入、净增经济发展贡献以区统计、财政部门核实为准。

  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增资的,以净增注册资本、净增营业收入、净增经济发展贡献为奖励基数,参照本办法相应奖励条款减半给予招商奖励。净增营业收入、净增经济发展贡献等于增资后项目在达标年的营业收入、经济发展贡献减去增资前一年的营业收入、经济发展贡献,以区统计、财政部门核实为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我区设立的项目合并区外的项目(或区外的项目合并区内的项目),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新成立的项目,招商奖励参照增资情形办理。以新项目注册资本、营业收入、经济发展贡献减去合并前原项目的注册资本、营业收入、经济发展贡献后得到的净增量为奖励基数,以区统计、财政部门核实为准。

  区内现有企业新设项目后减少、停止原公司生产经营业务以新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或变更企业名称进行再注册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招商奖励。新设立的项目不得通过与已在我区注册经营老企业之间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如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取消招商单位为该项目引进适格主体,追回已发放奖励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落户的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招商单位应当在项目满足条件后一年内申领招商奖励,逾期不受理。申领招商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由主要投资方签署并出具的项目授权委托书。

  (三)项目注册营业执照,项目属迁入、增资的,提供迁入、增资工商变更文件。

  (四)招商单位营业执照,以及招商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

  (五)项目验资报告,申领外资项目招商奖励的还应当提供经统计部门核实的实际利用外资总额证明材料。

  (六)项目达标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七)用地项目提供国土使用权证、非用地项目提供场地证明。

  (八)申领特别突出项目招商奖励的,应当提供项目达标年度的经营贡献情况证明材料,或项目落户奖相关证明材料,或项目主要投资方进入世界500强、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招商单位引进注册资本外资额一次性认缴5亿美元以上(含一次性增资)的外资项目或注册资本一次性认缴30亿元以上(含一次性增资)的内资项目,或直接引进已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或在“新三板”挂牌企业,且该项目对我区经济增长作出重大贡献的,另报区政府、管委会研究给予专门奖励。

  在我区注册或登记并经区科技部门或发改部门认定的创客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合作中心等企业或机构,为我区引进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良好的大项目,或促进我区与国际技术合作,引进国际产业尖端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区投资促进部门会同区科技、发改部门共同认定后给予专门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区政府、管委会安排,纳入区投资促进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区投资促进部门负责资金的审核、审批、发放等工作;区科技部门负责提供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区统计部门协助核实项目实缴外资、实际营业收入等数据;区财政部门负责提供项目所在企业对我区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数据,并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区国土规划部门出具项目属于用地或非用地的情况证明;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必要时协助核实项目经营情况;各相关招商职能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配合做好招商项目统筹和奖励资格认定等工作。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招商引资奖励。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低于”、“封顶”的数额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享受本办法政策扶持的招商单位应当签订承诺书,确保引进项目10年内不出现减资、撤资、关停情形,工商注册、税务、统计关系不迁离我区,所引进项目不得擅自违反土地出让合同出租、转让用地,否则应当退回奖励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鼓励招商单位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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