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全水库东一片区土地储备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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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秀全水库东一片区土地储备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花城街道办事处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秀全水库
东一片区土地储备项目集体所有土地
头部条为依法、规范、有序、有效推进秀全水库东一片区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秀全水库东一片区项目集体所有土地、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 征地范围按照征收土地预公告确定,具体征收范围以蕞终确定的实施红线为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除正常农业生产外,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等原因应当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六)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第四条花城街道办事处作为秀全水库东一片区项目征收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对征收范围内地块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就调查结果与涉及的村、社以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确认。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经济社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
第五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使用协议等证明文件到花城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一次性耕作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对象为土地所有权人,按照16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予以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具体包括一般青苗补偿、树木补偿和水产养殖补偿。青苗补偿费按照不高于1.5万元/亩的标准补偿,一次性耕作补助费按照不高于3.5万元/亩的标准补偿。水产养殖补偿包括推塘费、干塘费及迁移费。同一征收范围内不对青苗和建(构)筑物、附着物进行重复补偿。红线元/亩予以补偿。如对珍稀果木、珍稀水产品等青苗类型的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数额。
一般青苗、树木和水产养殖的补偿对象为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存在争议的,按照相关权利人签订的合法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条征地奖励为按时签约奖励和按时交地奖励的总和,每亩蕞高不得超过征地补偿标准的10%(含给予村社的工作经费)。
地块周边道路等边角地、夹心地参照本方案第六条进行补偿,费用据实结算。
因征地过程中形成的面积小于3亩或小于征地总面积的10%,形状不规则,确实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经花城街道办事处认定后予以补偿;对于面积大于3亩且大于征地总面积10%的夹心地、边角地,由花城街道办事处报请区政府研究。
(一)留用地指标面积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在项目征地范围内安排的,留用地指标按项目征地面积的1/11核定。
1.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面积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留用地指标可累加使用。
2.留用地指标核定基数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确定的被征地村征地面积为准。
3.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不予核定留用地指标。
(二)留用地可采用实物留地、货币补偿或物业置换方式落实。采用物业置换方式落地的,置换物业的面积原则上按留用地指标面积每1亩不超过534平方米物业面积计算。
(三)留用地返租补贴按照2万元/亩/年的标准执行。实地留地选址在本村的,补贴期限自花城街道办事处与村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留用地取得建设用地批复文件之日止或完成货币补偿之日止;实地留地选址在异村的,补贴期限自花城街道办事处与村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之日止或完成货币补偿之日止。物业置换的,留用地返租补贴期限自被征地村集体正式将土地移交给花城街道办事处之日起计算,至交付置换物业给村集体之日止。村、社应积极配合办理用地相关手续,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如因村社原因延误办理用地手续,将根据实际情况扣减留用地返租补贴。原则上,留用地返租补贴发放期限不超过3年,按年支付,支付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月份据实结算,超过3年需要继续支付的,应报送区政府审定同意。
(四)保障征地后村民收入不降低。本项目征收产生的留用地(含实物留地及物业置换)在未批准落地前,保障村社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体收益不低于征收前水平,若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体收益比征收前降低的,差额部分经花城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政府研究审议后予以保障(村社征收土地外的其他收益不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条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对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8号)等规定和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计算征地社保费总额。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指导花城街道办事处确定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和补贴金额。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实施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及不可利用地,无法按规定核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的,参照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主体项目购买社保人数和费用的标准,给予被征地村社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五章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对象。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存在争议的,按照相关权利人签订的合法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原则上按照附件1、附件2列明的标准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未明确等需要评估的,通过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数额。评估机构由权利人共同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花城街道办事处组织投票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无主坟由花城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组织实施迁移。
骨坛、坟墓的迁移补偿对象为骨坛、坟墓的所有人。但骨坛、坟墓后人近亲属、宗亲或特定关系人等授权委托代表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
第十三条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方式。
被征地农民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作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村民委员会、祠堂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建筑物及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可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进行复建安置,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按测量、评估确定的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依据。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应当以合法有效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建房批准文件、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或者花城街道办事处的认定作为补偿依据。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或者花城街道办事处的认定为准。
第十五条下列情形的非住宅房屋不予补偿:
(一)依法依规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及构筑物;
(三)新房建成后应当拆除的旧房;
(四)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的抢建部分。
第十六条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费,通过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由权利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花城街道办事处组织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标准。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搬迁费,通过协商或者共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经营性物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正常生产经营的经营户,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包括搬迁期间工人工资及临时安置费用),其中,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有合法营业执照的,按100%计算;对无合法营业执照的,按80%计算。补偿可选取以下一种方式计算:
(一)按征收前企业上年度的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补偿6个月。
(二)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当地同类房屋租金评估价计算,补偿6个月。
第十九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出租经营补偿。
(一)对承租有合法手续集体土地后,在承租土地上建有建筑物、经营场地等用于出租受益的权利人,因征地需要解除租赁合同,对权利人出租经营损失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其中,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办理出租房登记备案的,按100%计算,未办理出租房登记备案的,按80%计算。
1.按出租面积,以当地租金评估价计算,剩余租期超过36个月的,补偿36个月;剩余租期少于36个月,按实际剩余租期补偿。
2.出租经营补偿只作1次补偿,对转租行为,补偿款由各出租人、转租人自行协商分配。
3.对自建自用或集体物业,享受同等补偿。
(二)对无合法手续的集体土地上用于经营的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的拆迁,在2009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出租经营补贴,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
注:建筑物界定是否在2009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建成,由花城街道办事处根据历史资料核对并在土地所属村进行公示后予以认定,如花城街道办事处无法认定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分局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厂房(企业)搬迁时限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奖励。
(一)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自收到补偿或评估结果7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10%计算搬迁奖励。
(二)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收到补偿或评估结果的8—1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7%计算搬迁奖励。
(三)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收到补偿或评估结果的11—15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3%计算搬迁奖励。
(四)被征收房屋权利人超过15天后签订补偿协议的,不计算搬迁奖励。
(五)补偿价超过3000万元的,按3000万的基数计算搬迁奖励。
(六)各个补偿权益人按各自补偿额计算奖励。
(七)未按补偿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八)对无合法手续的集体土地上用于经营的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拆迁,在2009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搬迁奖励,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对象以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权利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否则取消给予被征收权利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征收权利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补偿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或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方案施行前,已签订征收协议或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布的用地,按已签订的征收协议和已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行补充。
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情况,个案提交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二十七条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件1: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四周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内饰有天花、隔热层、贴地砖、铝窗等
四周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有扇灰、贴地砖等
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有地砖或水泥面或扇灰
民房飘檐:瓦木结构的飘檐与房屋主体补偿单价一致,框架或混合结构的飘檐为房屋主体补偿单价的一半
住人插层,下净高2.0米,上净高1.5米以上
有砖有柱有基础的实体围墙(其他)
有砖有柱有基础的实体围墙(贴条砖、马赛克的)
如与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不一致,参照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如与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不一致,参照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评估进行补偿(需提供报装批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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