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大道快速化(花山立交-花东立交)和机场北进场路(花都大道-山前旅游大道)项目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企业厂房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7〕47号】(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大道快速化(花山立交-花东立交)和机场北进场路(花都大道-山前旅游大道)项目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企业厂房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7〕47号】(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2020-11-27浏览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区直各单位:
《花都大道快速化(花山立交-花东立交)和机场北进场路(花都大道-山前旅游大道)项目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及《花都大道快速化(花山立交-花东立交)和机场北进场路(花都大道-山前旅游大道)项目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企业厂房拆迁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花都大道快速化(花山立交-花东立交)和机场北进场路(花都大道-山前旅游大道)项目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方案
头部条为确保花都大道快速化(花山立交-花东立交)、机场北进场路(花都大道-山前旅游大道)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该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穗府办规〔2016〕2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片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12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花府办〔2016〕13号)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花府办〔2016〕37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花府办〔2017〕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沿线各镇街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花都大道快速化(花山立交-花东立交)、机场北进场路(花都大道-山前旅游大道)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第三条花东镇受委托具体负责辖区内花都大道快速化(花山立交-花东立交)、机场北进场路(花都大道-山前旅游大道)项目农村集体上房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花东镇各相关职能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经济社(生产队)全力配合协助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普通房屋的建筑面积由项目业主、花东镇、村社代表和产权人现场调查并经共同确认的征收数量为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等级标准详见附件1):
一、三层半以内部分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框架结构房屋:一等2115元/平方米,二等1725元/平方米,三等1660元/平方米,四等1605元/平方米,五等1510元/平方米,六等1220元/平方米,七等800元/平方米。
(二)砖混结构房屋:一等2045元/平方米,二等1650元/平方米,三等1585元/平方米,四等1535元/平方米,五等1440元/平方米,六等1010元/平方米。
(三)砖木结构房屋:一等1020元/平方米,二等920元/平方米,三等765元/平方米。
(四)简易结构房屋:一等600元/平方米,二等400元/平方米。
(五)合法村民住宅(宅基地)未建到三层半的,不足部分按500元/平方米补偿。
二、三层半以上部分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按照花府办〔2016〕37号文——按重置价*60%的标准执行)
(一)框架结构房屋:一等1269元/平方米,二等1035元/平方米,三等996元/平方米,四等963元/平方米,五等906元/平方米,六等732元/平方米,七等480元/平方米。
(二)砖混结构房屋:一等1227元/平方米,二等990元/平方米,三等951元/平方米,四等921元/平方米,五等864元/平方米,六等606元/平方米。
(三)砖木结构房屋:一等612元/平方米,二等552元/平方米,三等459元/平方米。
(四)简易结构房屋:一等360元/平方米,二等240元/平方米。
三、简易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如下(按花府办〔2017〕21号文执行)
1.四周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内饰有天花、隔热层、贴地砖、铝窗等,补偿单价450元/平方米。
2.四周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有扇灰、地砖等,补偿单价400元/平方米。
3.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有地砖或水泥面或扇灰,补偿单价350元/平方米。
4.女儿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补偿单价300元/平方米。
5.四周铁皮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补偿单价250元/平方米。
6.四周没有封闭,铁皮盖或石棉瓦顶,补偿单价200元/平方米。
7.锌铁皮棚,补偿单价100元/平方米。
8.竹木油毡棚,补偿单价50元/平方米。
9.竹木石棉瓦棚,补偿单价80元/平方米。
10.民宅飘檐:瓦木结构的飘檐与房屋主体补偿单价一致,框架或混合结构的飘檐为房屋主体补偿单价的一半。
1.自搭阁楼:木制补偿单价150元/平方米;水泥(铁制)补偿单价200元/平方米;住人插层,下净高2.0米,上净高1.5米以上补偿单价300元/平方米。
2.围墙:(1)简易围墙:贴条形砖、马赛克的补偿单价250/平方米,其他补偿单价180元/平方米;(2)有砖有柱有基础的实体围墙:贴条形砖、马赛克的补偿单价350/平方米,其他补偿单价280元/平方米;(3)花岗岩围墙补偿单价450元/平方米。
3.独立的农用化粪池补偿单价250元/平方米。
4.独立村民房屋砖砌化粪池补偿单价400元/平方米,砼化粪池补偿单价500元/平方米。
5.挡土(可视立面面积):砖挡土墙补偿单价360元/平方米;毛石挡土墙补偿单价560元/平方米;钢筋混凝土挡土墙补偿单价800元/平方米。
6.井:手压井补偿单价3000元/口;水井补偿单价5000元/口;机井补偿单价10000元/口;深水泵井补偿单价10000元/口。
7.骨坛补偿单价1000元/具(如与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不一致,参照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8.坟墓:土坟补偿单价2500元/穴;灰砂结构补偿单价3000元/穴;砖砌结构补偿单价5000元/穴(如与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不一致,参照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9.水池:(1)砖砌水池:无盖板补偿单价120元/立方米;有盖板补偿单价220元/立方米;(2)砼水池:无盖板补偿单价180元/立方米;有盖板补偿单价280元/立方米;(3)不锈钢水池:无盖板补偿单价500元/立方米,有盖板补偿单价600元/立方米。
10.花基、花槽、花池:贴条形砖、马赛克的补偿单价250元/平方米,其他补偿单价180元/平方米。
11.门柱、钢大门补偿单价6000元/个(宽4米以上按评估补偿)。
12.门楼、钢大门补偿单价12000元/个(宽4米以上按评估补偿)。
13.房屋外铁门:简易铁门:没有铁皮面的,补偿单价100元/平方米;有简易铁皮面的,补偿单价150元/平方米;有装饰铁皮面的,补偿单价200元/平方米。
14.户外水泥地面:补偿单价120元/平方米。
15.行车道路:砼面厚度10-20厘米补偿单价180元/平方米;砼面厚度20-25厘米补偿单价240元/平方米;砼面厚度25厘米以上补偿单价280元/平方米。
16.电线元/号(需提供报装批准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17.有线元/线(需提供报装批准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18.宽带网络迁移补偿单价200元/线(需提供报装批准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19.户外独立水表补偿单价300元/个(需提供报装批准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20.户外独立电表补偿单价500元/个(需提供报装批准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21.管道煤气补偿单价3500元/户(需提供报装批准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22.电动闸、牌坊、依法批准的广告牌按原样原状恢复的造价补偿。
23.交通标准、公交车站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或恢复。
24.纯基础补偿单价:(1)框架结构基础:500元/平方米;(2)混合结构基础:400元/平方米。
25.不锈钢水塔补偿单价:2500元/套。
26.户外明沟补偿单价:100元/米。
27.户外暗沟补偿单价:(1)管径20cm-30cm:150元/米;(2)管径40cm:250元/米;(3)管径50cm或以上:350元/米。
28.室外楼梯、连廊:(1)民宅仅有一处室外楼梯作为上下通道的,其计入建基面积;其他情况,只作附着物拆迁补偿,不计建基面积;(2)钢结构:200元/平方米;(3)混凝土结构:按250元/平方米。
29.电梯:根据评估进行补偿(需提供报装批准材料)。
30.水泥台、水泥凳:200-300元/平方米。
31.三相电力报装系统补偿单价:13000元/套。
32.钢化玻璃顶:无支架补偿单价350元/平方米;有支架补偿单价450元/平方米。
33.喷淋设施和大棚(含深水泵井等配套系统):简易喷淋设施补偿单价1000元/亩;标准喷淋设施补偿单价5000元/亩;大棚补偿单价10000元/亩;钢架结构大棚及喷淋设施补偿单价20000元/亩。
农业户按农业人口每人每次500元的标准发放搬家费,每户每次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进行补贴;非农户按每户每次2000元的标准发放搬家费。搬家费按两次(搬出、搬入)计算。
(一)在安置区未建成前,采取临迁的方式安置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农业户按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贴400元,每户每月不足1600元,按每户1600元计算;非农户每户每月补贴1600元。
(二)临时过渡用房补贴逐年支付,每半年发放一次。
(三)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如选择放弃全部安置采取货币补偿的,给予为期一年(12个月)的一次性临过渡用房补贴。
(一)补贴对象:出租用于住宅、商铺的,因征地需要解除租赁合同,对出租收益的权利人经营损失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1.营业中,且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办理出租备案或营业执照的,按出租面积以租金评估价计算36个月,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
2.营业中,无备案或营业执照,但发布征地预公告前在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在册的,按出租面积以租金评估价的80%计算36个月,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
3.对转租行为,只作一次性补偿,补偿款由各出租人、转租人自行协商分配。
1.按农户为标准,租房地点在本行政村之外家庭的学生,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2.界定学生是否在校就读和在村外租房,以学校书面证明和租房合同并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为准。
3.交通费计发期限为30个月,寒暑假节假日累计停发2个月,时间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次月计算,如时间有变化,按实际时间计发。
4.如时间超过30个月仍未交付安置房,小学生交通补贴费据实发放;期间如有新入学小学生和毕业的,小学生交通补贴费则据实发放。
村民住宅(宅基地)的认定包括:已取得权属证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指持有真实有效《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村镇农房建设准建证》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村民住宅或宅基地。
除上述情况外,如有漏登记发证、属于拆迁安置重建房、已经村社和街(镇)备案(在发出征地预公告日期前)等特殊情况,上报区政府审核确定。
对照政府要求,配合提前迁出房屋并签订合同同意拆迁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予以奖励。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征收时点,按被征收合法居住房屋(指有宅基地使用证的房屋)的建筑面积可考虑实际情况一次性给予100-200元/平方米的奖励,超过规定时限的未能签订合同的,不予任何奖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报区政府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其他奖励。
采取建设公寓式小区安置模式。安置区建设在征求被拆迁村社及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意见后,由区国规局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并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安置实施方案,明确分户方式、安置楼型、分房原则等,其方案按规定报国规、建设相关部门审查,具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政府和区交通运输局协调,各职能部门配合,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安置区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提出建设费用预算,报经项目业主和区财政评审部门审核,再报呈政府给予协调解决。
第九条对于符合住宅安置条件的村民被拆迁户,但不要求安置的拆迁户可采用货币安置,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花府办〔2016〕37号)执行。
第十条被拆迁对象以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对按照本方案货币补偿标准计算出来的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征收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对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或者购买房屋的补偿,除因征地由原来农业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外,按照花府办〔2016〕37号文第六条规定确定补偿对象,由补偿对象与房屋建造或者购买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三条本方案实施前,原已签订征地协议或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布的用地,按原协议和公布的标准执行。本方案实施后,若在补偿过程中政府出台新的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可选取补偿标准高的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本方案未明确的事项,另行制定细则或按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五条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一等:外墙贴高级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高档装饰及吊天花,楼地面铺石材或木地板。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二等:外墙贴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三等:外墙贴玻璃马赛克,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采用,镶板或夹板门。
四等:外墙为水刷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钢(木)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五等:外墙煽灰,楼地面用水磨石。水泥框夹板门窗。
六等:内、外墙未装饰(清水墙),楼地面未抹水泥沙浆;门窗未安装。
七等:内外墙残缺,楼地面未抹水泥沙浆,门窗未安装。
一等:外墙贴高级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高档装饰及吊天花,楼地面铺石材或木地板。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二等:外墙贴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三等:外墙贴玻璃马赛克,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采用,镶板或夹板门。
四等:外墙为水刷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钢(木)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五等:外墙煽灰,楼地面用水磨石。水泥框夹板门窗。
六等:内、外墙未装饰(清水墙),楼地面未抹水泥沙浆;门窗未安装。
一等:外部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园式房屋。
二等:外部装修未处理,室内有专用设备的普通砖木结构房屋。
三等:结构简单,材料较差,有室内水电设施;条形基础。
一等:结构简单,松皮屋,室内简单水泥地面,有室内水电设施。
二等:结构简单,茅寮屋,室内简单水泥地面,有室内水电设施。
在本次拆迁范围内没有合法或经认定住宅的家庭,不参与计户。
农业户是指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在当地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在册的本村农业常住户。
(一)已婚夫妇与未婚子女为一户。
(二)被征收人有一个儿子,已婚夫妇必须与儿子安置在一起为一户。
被征收人有两个或两个儿子,父母须与一个儿子为一户。其余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出之日2017年4月28日前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儿子可独立分户。
被征收人与孙同户(儿子已去世),须与一个孙子为一户。其余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出之日2017年4月28日前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孙子可独立分户。
(三)在花都大道快速化(花山立交-花东立交)、机场北进场路(花都大道-山前旅游大道)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出之日2017年4月28日前离婚且双方未再婚的,其一子必须随夫为一户,女方户口仍未外迁,但不在原址居住的,不能单独作为一户。
(四)一家有一子一女的,计算为一户。
(五)一家有两个以上子女都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计算为一户。
(七)一户有多处取得权属证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按一户计算。
(一)非农、华侨在本村拥有一处或多处有证合法住宅的,均只计算为一户后,先与存在独立计户的夫(妻)合并,再与存在独立计户的父母、儿子其中一户合并,仍共计为一户。
(二)非农、华侨在本村拥有住宅但无证的,不参与计户。
家庭属于本次拆迁范围的在校就读大中专生、现役军人,并享受农业户口待遇的,按农业户口计算。
花都大道快速化(花山立交-花东立交)和
机场北进场路(花都大道-山前旅游大道)
为有效推进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明晰具体补偿类项,根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法的通知》(花府办〔2016〕37号),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花都大道快速化(花山立交-花东立交)、机场北进场路(花都大道-山前旅游大道)项目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企业厂房、仓库、员工宿舍、堆场、商铺、餐饮等非住宅类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
(一)有合法产权的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土地按批准面积1:1等面积置换安置,未批准落地前按每年2万元/亩标准支付租金损失补偿;地上附着物按评估价补偿。
(二)经街、镇审核、经区政府审定的无合法产权的历史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土地视为新征用地,按征地价补偿,留用地按10%核定,并根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花府办〔2016〕13号)按区域价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地上附着物按评估价补偿。
在搬迁过程中,所有设备按评估价补偿。
对正常生产经营的经营户,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包括搬迁期间工人工资及临时安置费用),对有合法营业执照的,按100%计算;对无合法营业执照的,按80%计算。补偿可选取以下其中一种计算方式计算:
(一)按企业征收前上年度的平均税后利润为准,补偿6个月。
(二)按当地同类房屋租金评估,按实际生产性用房面积计算,补偿6个月。
对未纳入征地范围而生产经营受影响的沿线商铺,经花东镇收集,报指挥部办公室、花东镇共同审核确定,再通过评估的方式,对其进行施工工期(2年)内的租金损失补偿。
对于承租集体土地后,在承租土地上建有建筑物、构筑物、经营场地等用于出租受益的权利人,因征地需要解除租赁合同,对出租方出租经营损失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对已办理出租屋登记备案的,按100%计算,对未办理出租屋登记备案的,按80%计算。经认定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不享受出租经营补贴。
(一)按出租面积以当地租金评估价计算,剩余租期超过36个月的,补偿36个月,剩余租期少于36个月的,按实际剩余租期补偿。
(二)对转租行为,只作一次补偿,补偿款由各出租人、转租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对自建自用或集体物业,享受同等补偿。
(四)对于无合法手续集体土地上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拆迁,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出租经营补贴,但对土地及建筑物涉及行政处罚的除外;在2007年7月1日后建设的,不给予出租经营补贴。
(一)被拆迁人在收到评估结果7天内签订协议的,按补偿价的10%给予搬迁奖励。
(二)被拆迁人在收到评估结果第8天至第10天内签订协议的,按补偿价的7%给予搬迁奖励。
(三)被拆迁人在收到评估结果第11天至第15天内签订协议的,按补偿价的3%给予搬迁奖励。
(四)超过15天后签订补偿协议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五)补偿价超过2000万元的,按2000万元基数计算搬迁奖励。
(六)各个补偿权益人按各自补偿额计算奖励。
(七)未按补偿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八)对于无合法手续集体土地上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拆迁,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搬迁奖励,但对土地及建筑物涉及行政处罚的除外;在2007年7月1日后建设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八、对特殊的个案提交区政府讨论决定
九、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7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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