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农民“出售”宅基地上房屋被判刑
随着经济的发展,房价的不断攀升,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小产权房”出售的情况时有发生,不过天穗君在此提醒: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不是你想转就能转的。
被告人刘某某是广州市花都区某村村民,曾因敲诈勒索被判入狱,刑满释放后不改过自新,却一心想寻找发财的捷径,看到近些年城乡土地价值暴涨,打起了炒卖土地的主意
2012年9月,他得知同村村民杜某某有一块宅基地准备出让,遂与杜某某商议,双方采取“以租代售”的方式,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杜某某以175万元的价格将其一块宅基地的房屋出租给刘某某,租期为70年。刘某某享有加建、改造、出租、转让等权利。
刘某某租得上述地块后,擅自通过加建、改造的方式,拓宽宅基地的面积,并在几个月后,刘某某将该地块以2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吴某某(村外人),从中获利60万元。
吴某某取得该地块后,将地上原先的一层楼房拆除,重新建了六层半的楼房,并以小产权的名义对外租售。后被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查处,并将本案移送花都区公安分局,2018年3月6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杜某某被抓获。
花都区检察院公诉称,宅基地的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一种带有身份性质的财产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只能在同一个村集体成员内部流转。
本案中,杜某某将土地转让给刘某某的行为虽然违反了一户一宅、面积超标等法律明确规定,但杜某某与刘某某为同村村民,所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本村土地倒卖给外地户籍的吴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花都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刘某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综合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刘某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追缴刘某某的违法所得60万元,上缴国库。
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为建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说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由本集体经济成员独享,不得转让给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然而,在现实中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农民在宅基地上建设“小产权房”进行“出售”,根据《物权法》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民将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处分。
该处分行为根据受让人不同,如果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符合转让规定的,其行为可认定为有效;如果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违反了土地管理等法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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