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全面监管党员干部出租房屋(图)
广州市《关于加强党员干部出租房屋监督管理的意见》出台。
(记者陈翔通讯员耿海伦)近日,广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人事局下发《关于加强党员干部出租房屋监督管理的意见》。《意见》要求,党员、干部出租房屋如违反规定情况严重的,除依法处罚外,将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社区(村或股份公司)党员干部违反规定的,将与年终分红挂钩。
《意见》要求,市、区(县级市)、街道(镇)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区(村或股份公司)的全体党员、干部均为接受监督管理的对象;出租房屋的党员、干部应带头履行租赁当事人的义务: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管理工作。若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的,应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
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不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证照单位。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员,发现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生育或怀孕的,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在与承租人签订、变更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应自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与承租人解除、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应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在租赁关系建立后应告知和督促、协助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居住人员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和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采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应当填报的信息资料。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意见》要求,凡党员、干部违反规定情况严重的,除依法处罚外,还将受到纪律处分。社区(村或股份公司)党员、干部违反规定的,还应与本人的岗位目标年度考核和年终分红挂钩;党员、干部违反出租房屋管理法规、规章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其所在单位或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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