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租赁厂房的企业没领补偿拒绝搬迁遭强拆?法院:违法
原标题:广东广州:租赁厂房的企业没领补偿,拒绝搬迁遭强拆?法院:违法
林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经营一家公司。该公司租赁的厂房位于xx区xx街道。公司租赁的厂房,占用的土地为集体土地,土地权属人为某经济联合总社农民集体,房屋由该总社交由其分支机构某建设工程公司管理和出租。
林某2016年10月和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五年,但到了2018年5月的时候,区政府突然发布了《土地征收预公告》,林某租赁的厂房被纳入了征收范围。由于仅是预公告,某建设公司也没有通知林某解约。
直到2019年6月,街道办向园区内的各租户发出了《限期搬迁通知书》。通知书内容为:园区将在一个月后交给项目业主施工,现要求各租户尽快和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
林某认为,如果其租赁的厂房被征收,其应获得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于是和街道办进行协商,但遭到了街道办拒绝。一个月后,林某没有搬离厂房,街道办对整个园区实施了拆除,林某的厂房也遭遇了强拆,厂房内的物品都被掩埋。
林某不服,以街道办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街道办辩称,其已经和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某经济联合总社,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书》。某经济联合总社已经同意拆除园区内的所有厂房。林某只是案涉厂房的承租人,并非所有权人,因此无权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林某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2、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具体到本案中,林某虽然只是案涉房屋的承租人,但街道办强拆厂房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属于利害关系人,因此其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关于焦点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以上法条可知,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在各方没有达成一致协议同意拆除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是无权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本案中,街道办直接实施强拆拆除行为,不仅程序违法,而且超越职权。
至于其辩称的,已经和案涉厂房的所有权人签订了协议。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即使厂房的所有权人同意拆除,街道办也应当在公证机关的见证下,对林某厂房内的物品进行清单、登记、依法保存,而不是直接强拆厂房,毁损厂房内的物品。
1、确认街道办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责令街道办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林某作出赔偿决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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