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记者今日获悉,《佛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出台。据悉,《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筹集供应和监督管理。根据《办法》,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主要缓解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办法》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分为新建、改建、存量纳管等3种方式。其中,新建房源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用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利用城市更新项目配建。改建房源主要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存量纳管房源是指合法建造、可盘活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的存量居住性用房,包括既有闲置住房、人才公寓、长租公寓、服务型公寓等。可按规定将闲置的棚改安置房、公租房、经适房等政府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包括住房租赁试点、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以及企业自持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等,符合《办法》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
《办法》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重点布局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中心城区、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交通设施和公共配套较为完善,有利于促进职住平衡。同时,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应同时满足多项条件,其中包括新建、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其项目规模不少于3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等。
在运营管理方面,对新建或改建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后,产权人或其选定的运营主体应当在佛山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登记房源信息,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对存量纳管项目,应当在项目认定后完成房源信息登记。未纳入平台统一管理的,不得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经营。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由运营主体制定,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其中,享受财政资金支持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自项目享受资金支持之日起3年内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享受贷款贴息、运营补贴等年度财政资金支持的,年度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年度上涨幅度不超过5%,其中,对享受年度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享受财政资金支持停止后,其当年租金涨幅不超过享受财政资金支持前一年租金的5%。
根据《办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无房或在本地工作生活,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的新市民、青年人。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向个人或家庭出租,也可作为员工宿舍向企业、学校、医院、政府部门等单位出租,入住人员应当符合保障对象资格。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黄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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