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与被上诉人张丽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与被上诉人张丽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83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1577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的起诉。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一审法院退还;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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